一、广告与推广费出自同源,但形式表现不同,在企业所得税前可合并计算扣除限额。

第一、广告费和推广费,都是属于宣传性质,均计入企业的销售费用。

第二、广告费一定是通过某种媒体实施,电视、纸媒、网络、户外都属于广告费,因此对于广告费税前扣除通常要求提供广告发布的相关证据,包括制作发布协议、支付凭据、发票,但最重要的还是广告本身的证据,如发布证据、照片、母带、设计稿等,以及广告审批的相关手续,具体如下:

其税前扣除需具备以下几个条件,

1、广告的发布必须有工商部门的同意

2、必须在公开的媒体上发布

3、必须有相应的支付凭证

4、必须取得合规的票据

第三、推广费通常没有经过公开媒体,共有两类支出主

1、宣传品,包括宣传册、推广资料、以及印有企业标志的纪念品等;2、宣传活动支出,包括促销活动,宣传活动等,活动中涉及到的策划支出、方案支出、活动落地实施支出、礼品支出、场地支出都可以计入推广费。

推广费属于什么费用(推广费与广告费有什么不同)-米圈号

二、广告与推广费的税前扣除相关规定

第一、一般企业扣除限额是营业收入的15%,但化妆品制造或销售、医药制造和饮料制造三个行业,为营业收入的30%。

第二、酒类产品依然是15%扣除限额,

第三、烟草类不允许扣除。

第四、营业收入包括企业的主营业务收入、其他业务收入以及视同销售收入。

第五、当年扣除不完的广告与推广费,可结转至下年继续扣除,故在超过部分无法扣除的当年形成递延所得税资产,减少企业的当年所得税费用,而在实际抵扣的当年转回往年形成的递延所得税资产,增加当期企业的所得税费用。

三、关联企业分摊广告与推广费的总体要求问题

首先,实务中部分企业是以集团统一对外做广告或者推广,广告费发票直接开给集团公司,但广告费应在下属企业之间分摊,这种情况在企业所得税前是认可的,主要涉及的问题是扣除合规票据的合规问题。

企业与其他企业(包括关联企业)、个人在境内共同接受应纳增值税劳务(以下简称“应税劳务”)发生的支出,采取分摊方式的,应当按照独立交易原则进行分摊,企业以发票和分割单作为税前扣除凭证,共同接受应税劳务的其他企业以企业开具的分割单作为税前扣除凭证。

也就是说如果集团统一打广告,发票统一开给集团公司,集团公司给下属公司开具发票分割单,下属公司在企业所得税前可以扣除。

但如果是集团下面的子公司统一作广告及推广,同样也是可以扣除的,主要如何确认分摊标准的问题。

四、在实务中,赠品支出广告与业务招待费与业务招待费的分际要掌握好。

我们都知道,企业的业务招待费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的标准为发生额的60%及营业收入0.5%孰低的政策,相当于企业至少有40%的业务招待费是在税前无法扣除的,税负率为10%<25%*40%>,而广告及推广费在税前扣除的比例高达营业收入的15%,具有非常大的操作空间。所以对赠品支出,需尽量地满足广告及推广费的支出,才能使企业的税负最小化,利益最大化,本人为此作如下建议:

第一、对客户赠送礼品不应直接送货物,因为在业务无论是用自产货物,还是外购货物给客户送礼,均应计入业务招待费,属增值税及企业所得税、个人所得税的视同销售行为。

第二、对客户送礼应采取在销售的过程中送,且客户是谁就送给谁,因为按现行税法规定,这个不属视同销售行为,而是企业正常的成本支出,属有偿赠送行为。

第三、在业务活动中送礼品,可采用加上企业的标志的方式进行,如企业的LOGE、商标、品牌、标示等,这样业务招待费就合理的转为推广费了。

第四、对非工业企业来说,由于自已制作标志不现实,所以可采用外购商品或自产货物委托加工的方式来达到推广的目的,不过最好受托的企业是具有资质的广告及推广资质的公司比较好。

第五、企业在日常业务活动中进行的组织的业务洽谈会、沟通会、推介会所送给客户的赠品应属推广费的范围,在领用记录中应注明领用人企业的名称、领用人为企业的代表比较好,这样会减少个税的风险。

第六、企业购的购物卡、服务卡、加油卡等性质储值卡作礼物送给客户,由于储值卡属于不征税收入。不属增值税的视同销售行为,故在领用后才计入相关的成本费用,但计入业务招待费会成为常态,故应慎用。